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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發布時間:2014/11/10 22:25:08 點擊:
鄭州隔音窗之噪聲污染可不監測直接處罰,上海每年接到的有關噪聲投訴高達10萬余件,占到所有環境污染投訴的48%,其中,社會生活噪聲引發的矛盾最為突出,其投訴約占所有噪聲投訴的一半。
為此,市政府目前正在制定《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草案)》,從即日起至11月4日公開征求市民和相關單位的意見。
該草案不僅明確了原本模糊的各部門職責分工,且改變了社會生活噪聲的執法方式,從原來的“結果罰”調整為“行為罰”,提高了執法的可操作性。
各部門監管職責明確
近年來,隨著市民對環境質量要求的提高,噪聲污染問題逐漸成為市民關注的熱點問題,據統計,上海每年有關噪聲的投訴10萬余件,約占所有環境污染投訴的48%;其中,社會生活噪聲引發的矛盾最為突出,其投訴約占所有噪聲投訴的一半。為此,市政府早在1986年就制定發布了《上海市固定源噪聲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對各種相對固定的設備和器材產生的噪聲污染進行規范。1994年,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其中也有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簡稱:《噪聲污染防治法》)。
目前,社會生活噪聲管理領域主要存在三大情況和問題。首先,相關部門的職責有待進一步明確、細化。實踐中,環保部門與公安、規劃、建設、城管執法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還不盡明確,影響了工作效率。其次,有些領域社會生活噪聲還缺乏具體管理規范,如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噪聲等。再次,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難以界定。《噪聲污染防治法》對噪聲污染的界定為“超標且擾民”,對于是否超標,在社會生活噪聲領域,現實中很難界定,如居民寵物噪聲污染、裝修噪聲污染的認定等,造成對噪聲執法難。
針對有關部門在社會生活噪聲監管中職責不明確的問題,此次制定的草案對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明確環保部門負責固定設施設備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管,包括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冷卻塔、抽風機、水泵、音響等產生的噪聲,空調設備產生的噪聲等;公安部門負責人為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管,包括高音喇叭噪聲、社區活動噪聲、家用電器噪聲、寵物噪聲、裝修噪聲等。規劃部門負責通過合理規劃布局,從源頭上減少噪聲污染。建設交通部門負責完善相關建筑設計規范,將噪聲污染防治要求在建筑設計規范中予以明確。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協調物業服務企業,對居住區以及居住區公用設施產生的噪聲矛盾進行指導和協調。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公共場所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開發商須公布聲環境
為了提高社會生活噪聲處理的可操作性,針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難以認定的問題,草案明確了噪聲污染的認定程序,規定五方面可認定為噪聲污染的情形,如“在居住區違反業主管理規約或者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定中關于噪聲污染防治內容的”等,有關部門可以此進行處罰。
同時,草案還改變了社會生活噪聲的執法方式,從原來的“結果罰”調整為“行為罰”,規定了社會生活噪聲管理領域的禁止行為,并明確只要從事了規定的禁止行為,管理部門就可進行處罰,無需再進行監測等內容,提高了執法的可操作性,如“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住宅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內舉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商業促銷活動,或者在其他區域舉行促銷沒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備案的,由公安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還明確,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房產時,應當明示所銷售房產的建筑隔聲情況、可能受到噪聲污染情況及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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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類標準:[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線兩側,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鐵路主干線兩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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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類標準:[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工業、商業、居住混雜區域
1類標準:[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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